黄河生态旅游开发区规划,黄河生态旅游区电话

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开幕。会议审议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草案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开局,是新征程的蓝图。


纲要草案提出,加强上游重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打造三江源头“中国水塔”,提升甘南、若尔盖水源涵养能力。不同地区。创新黄土高原中游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模式,积极推进子流域综合治理和旱稻梯田、检查坝建设。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促进能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优化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发展格局,统筹黄河流域县村建设。实施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打造具有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创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试验区。


草案明确,生态优先、规模发展,坚持绿色发展和规模保护并举,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共处的美丽中国模式。人类与自然。


持续推进重大生态环境题整治,推进长江流域单位分区,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利水电等工程。船舶污染。尾矿库污染治理及治理。深入实施绿色发展示范,促进红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江实施10年禁渔。保护长江流域文物古迹。


纲要草案指出,瞄准先进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长三角G60科技创新走廊和沪宁产业创新带,改善长江环境三角洲地区。配置全资源、促进和带动国家发展的能力。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长三角地区县级以上城市高铁全覆盖,推进港口群一体化管理。建立虹桥开放枢纽,强化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江新区开放型经济一体化功能,深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


北京青年报撰文/编辑高宇阳


编辑/熊英奇


一、济南都市圈最新规划有哪几个城市?

根据最新规划,济南都市圈包括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6个城市。该城区是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三大城区之一,也是黄河流域最大的城区。


这个都市区的范围包括这六个城市的所有行政区,总面积约为3万至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4至6%。该都市区总人口和经济总量约占全省三分之一,是山东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


最新规划中,以往都市圈发展更加注重城际合作联动,推动产业协调发展、交通互联、生态共建共治、公共服务共享,实现更高层次的融合发展。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共同打造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基地。


二、济南黄河景观带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北起黄河,南至小清河,西至京福高速公路,东至二环西路。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约1435-87公顷,规划城市居住人口约18万-88万人。


据了解,该规划将通过大规模、密集的用地方式,将有限的建设用地与有机生态网络结合起来,以经济适用的工业区位、连通的绿地和适宜的街区规模打造通往西部的新门户。独特性保护自然效益,保护生态廊道,加强视觉廊道控制,提升乡村景观。规划形成“核心图、通道联、组团融合、均衡发展”的布局结构,形成“核心—三廊—三轴—多组团”的总体发展格局。


其中,“核”是指区域中心的综合功能核心,“廊”是指黄河流域生态景观廊道、区域内南北向生态景观廊道、小清河生态景观廊道。走廊。“轴”是指沿济鲁大道、二环西路、齐鲁大道的生态景观廊道。“组团”是指医疗产业、商业商业、生态住宅等主题功能组团。依托现有及规划功能用地,发展、生态文明、智能制造产业。


本区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和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广场用地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商业经营用地、行政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商业用地、经营用地。此外,该区域还将成为以健康旅游、服务、健康研究、东方医学养生、健康生活体验等为主要产业功能的具有产业研发、健康生活等功能的城市特色区域。商业商业服务。


地方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线道路。规划有梅里路、知黄路、济七路、齐鲁大道、腊山河西路、机场路等6条城市主干道。规划1个高速公路出入口,即济南立交桥出入口。



城市设计指南包括景观控制元素,如轴线、节点、街景、开放空间和界面。轴线主要指区域三展轴及南北生态廊道,节点主要指构成城市门户节点的商业商业区,道路景观包括机启路等交通型景观道路还有齐鲁。大道、二环西路、腊山河西路等小型休闲景观路线以及清河等河流两岸支线道路,包括南北走向的中心绿廊、社区街道绿地和滨水绿地。黄河等风景廊道有机启路、齐鲁大道、西二环等。道路两侧和城市接口处(例如京台高速以东)必须小心。两个方面风格特征和城市天际线高度控制。


此外,该区域分为15个区块。其中Bm1-14、Bm1-15为非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其余地块为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城市建设用地地块规模控制在0-5-2-0平方公里左右。


三、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郑州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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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5日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黄河郑州段航道和沿岸地区划定的保护区。维护湿地的生态调节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符合黄河流域防洪规划,遵守河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科学规划、面积控制、合理利用、合理利用的原则。可持续性。妥善处理地方经济建设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湿地保护专项资金。


第六条市森林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保护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市、县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并实施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


-3。调查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建立档案,组织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


-4。组织或支持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科学研究。


-5。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6、负责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监测、研究、抢救以及野生动物传染病、疫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直辖市和保护区所在地黄河航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履行黄河航道范围内的河流管理职责。


发改、环保、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农牧、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保护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九条地方政府森林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政府发展改革、规划、河流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保护区保护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总体规划获批。


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并与土地利用、农业发展、生态水资源系统、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批准的保护区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林业、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保护区湿地保护相关专业规划时,必须有湿地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湿地保护日常巡逻、防火、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制度,完善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湿地保护。沼泽。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内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区范围和边界,在保护区边界显着位置设置边界标志。


调整保护区范围、界线,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保护区边界和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保护区根据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和重点保护目标,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功能区。


县级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功能区边界显着位置设置标志。


第十五条核心场内,禁止开展除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场进行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缓冲区内禁止进行科学观察、调查、教育实践、样品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以外的开发利用活动。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外,实验区还可开展参观考察、生态旅游、乡土物种、珍稀动植物繁育等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因科学研究需要,需要进入重点区域进行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市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当地人民政府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育、科研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缓冲区从事无损科学研究、教育实践或者标本采集活动的,必须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预先。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批准参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结果副本。保护区管理机构认为活动成果对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有价值的,可以与成果完成人签订合同,约定成果的归属和使用。另一双靴子。


第十七条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生产设施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目前用于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湿地,由县人民政府限期复垦。依法批准生产经营活动的,恢复后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必须依法报黄河航道管理局、省林业厅批准。


第十九条保护区试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建设生产设施项目,不得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生态资源、影响景观,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你不应该。排放标准。


保护区试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或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和防洪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保护区试验区内建设的设施或者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保护区遭受破坏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湿地占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湿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时应当征求森林管理部门的意见。


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占用与补偿平衡的原则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未经许可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伐木、放牧、狩猎、捕鱼、采药、开垦、烧荒、挖塘、采石、挖沙等活动;


排放湿地水或修建截排水设施。


向湿地排放污水或有有害气体,释放危害水体和水生生物的化学物质,处置固体废物。


非法采集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收集鸟蛋。


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包括


国家债券基金及政府设立的其他专项资金


地方、市、县财政拨款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符合保护区保护定位的参观旅游项目收入


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4章惩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的界标和其他防护设施的,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进行教育、科研活动的,可以责令离开保护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保护区内的单位或者进入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能会征收低于该数额的费用。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开展保护区游览、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保护区内从事伐木、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等违法活动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围垦、焚烧保护区,挖塘、采石场、挖沙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整治措施;损坏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侵犯保护区的,处2000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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