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天气空气污染,成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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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成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成都市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锦江、庆阳、金牛、武侯、成化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县的禁止燃放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本条例的主管部门是成都市公安局;各级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乡镇企业管理、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励。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燃放单位的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无行为责任能力人、行为责任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条因执行本条例而产生的罚款、没收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并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处罚通知书。复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市举办全国性或者地方性大型庆典、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照本条例规定。


目前尚无有关烟花表演的信息。根据最新公告,2023年1月1日起,成都市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时间2023年1月1日起,全年禁止焚烧


地点区域


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郫都区、新津区、简阳市全市及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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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4年成都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吗?

2024年成都市不再燃放烟花爆竹。


自2023年1月1日起,成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减少一次颗粒物污染,严格执行当地对烟花爆竹运输、销售、燃烧的禁运规定。此外,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G4202绕城高速路段外500米生态保护区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燃区域区、县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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