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动物管理规定?

一、国家保护动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稀、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所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依法保护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贯彻保护野生动物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野生动物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养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和谐发展。人与自然。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所称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生种群生活、繁殖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检举、控告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防护知识。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励。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根据评估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审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档案。动物及其栖息地。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野生动物分布区域、种群规模及结构;


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及生态状况;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及其他需要调查、监测、评估的事项。


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栖息地。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狩猎区、规定禁猎期等方式进行保护。


禁止或有关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度使用农药等干扰人类活动、威胁野生动物繁殖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并对实施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产生的总体影响可以避免或减少计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有关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海造地等建设项目选址和路线选择应避开相关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迁徙、迁徙通道;无法避免的,可以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道等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迁徙、迁徙通道产生影响的,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当对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进行监测、监测。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助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助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兽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与法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救助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施重点保护。原产于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和农林生产安全。


第十九条保护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损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防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危害措施和实施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在有关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狩猎期内,禁止狩猎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期间,禁止在前款规定的区域以外的迁徙通道内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活动。迁徙通道的范围和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控制、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申请专门狩猎许可证;需要捕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申请专门的狩猎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颁发的狩猎许可证,并遵守狩猎管理。配额。


第二十三条狩猎者应当按照专门狩猎许可证、狩猎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狩猎。


使用枪支狩猎的,必须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枪支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器、猎网、猎器、地枪、步枪等狩猎工具。禁止利用夜间照明进行狩猎、歼灭狩猎、毁坏巢穴、放火袭击等。狩猎可以通过吸烟、拉网等方式进行,但科学研究确实需要使用拉网、电子诱捕的情况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以物种保护为目的人工繁育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饲养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审批机关。


人工繁育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后代来源,建立物种谱系、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出于物种保护的目的,确需利用野生资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后代,是指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的个体后代,其父母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和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生种群资源。根据野生动物的习性,保证其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繁殖、健康、卫生条件,具备满足其要求的必要条件。与养殖目的、类型、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根据保护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可以组织实施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生环境。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收购、使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开展览、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使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确保可追溯,国务院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专用标志的实施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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