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压力表生产商,2020年宿迁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置典型案例

今天主要跟大家谈谈一些关于2020年宿迁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置典型案例,和宿迁压力表生产商对应的一些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为积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精准治污、严格执法、高效服务,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重要成果,《2020年江苏省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报告》于2020年公布全省宿迁市生态环境满意度以964分位居全省第一。然而,在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排污单位严重缺乏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效益的情况,这对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并没有产生影响。现对2020年各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通报,予以警示。


1.“先建后批”案例


案情基础2020年10月25日,西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沭阳梅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得出结果。公司主要从事无纺布的生产和销售,于2020年10月上旬投资130万元建设生产线。主要原材料是服装厂的边角料。生产工艺为卡片粉碎。——针刺缠绕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现场有收集处理设施,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尚未办理完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报告表或者未经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批准;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对报送或者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进行重新审查,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发出命令。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规定,对“未批先建”的企业,将处以停工令和罚款。罚款2925万元。


2.“先投资后测试”的情况


基本案例事实2020年9月6日、9月15日,市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相关VOC减排支援任务下,对宿迁梦源木材加工厂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调查。确认为生态环境部定点工厂,主要加工生产人造板,生产设备主要有热压机2台、撕碎机1台、锯边机1台、锯板机1台、生物质机1台。6工厂在工作检查期间停止生产。9月15日复检时处于生产状态,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它配备了水处理和袋子套件。除尘设施锅炉旁堆放废片等残留物,热压机内安装集气罩和排气管,但没有挥发性有机废气辅助处理设施。该网站称,已与第三方服务代理商签订了购买协议并支付了定金,该碎纸机配备了除尘防爆系统。该厂自2006年开始生产刨花板项目以来,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也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审批。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经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使用。“检验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或者使用。”规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配备环境保护设施生产或者使用的,不予竣工。对未批准、未验收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审批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案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强加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的,生产、使用“责令停止,向有审批权限的人员报告,或由政府批准并责令关闭。”明确了工厂建设的环保设施投入生产的情况。擅自使用的,责令建设项目三个月内改正,并处46万元罚款。


3.“未依法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4日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江苏新东尼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VOC专项执法调查。该公司塑料粉末项目审查了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件显示,在生产塑料粉末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将塑料粉末原料与颜料混合,然后加热挤出,并加入一定量的塑料粉末。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必须排放。是挤压机组加热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环评规定按照标准收集处理后方可排放,但现场检查结果显示,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在挤出装置中进行。由于生产不是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工作场所的气味很浓。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产生挥发性有机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密闭的空间或者设备、废气中进行。”必须安装处理系统,安装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密闭空间及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内的挥发性有机废物不得排放。安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下来纠正。”公司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88A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万元。


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例


基本案例2020年12月19日,泗洪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检查泗洪县干邦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在厂区空地上堆放黄沙两堆。公园。原料库北侧未采取遮盖措施,未按要求在封闭库内进行临时存放,原料库北侧空旷区域灰尘、污渍较厚且未清理。另外,从沉淀池中运出的垃圾堆放在场地西北侧的露天场地,未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露天场所扬尘等污染物的排放。


该公司储存煤炭、煤矸石、混凝土、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等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粉尘的材料必须密封。“无法密封的,应设置与堆放物等高的密闭围栏,并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职务不同给予一次处分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抢修或暂停抢修无法密封且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在堆放高度以上未设置封闭围栏或未采取有效覆盖、防尘和管理措施污染的情况下。”规则。该公司因未密封、未安装密闭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5、“未按照规定的废气检验方法和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检验”的案件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8月12日上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局工作人员与省汽车排放污染监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联合进行车辆尾气检查。宿迁汇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管理公司运行正常。调查发现,苏NFR65、苏NZ87、苏NH9S车辆在初次复检时均未下线,且两次检查数据差异较大。苏NH9S复检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前置摄像头位置需要调整,气压计校准过期,现场低气压检查未通过,柴油分析仪NO、CO2检查参考值为0。气密性测试不标准化,高气压和零气压均已过期。


未按照规定的尾气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违反《江苏省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汽车尾气检验机构你必须遵守。”“按照国家规定,按照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规定。


根据《江苏省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汽车尾气检验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例规定21日起,将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的,将受到处罚。如果不符合规定,将没收所收取的检查费,并处以2万韩元以上5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的废气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汽车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56万元。


六、“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基础案例2020年7月9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根据市水环境质量专项措施对宿迁雪莲山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我公司主要生产淀粉产品,生产废水包括洗涤水、地下洗涤水、炊事水、面筋冷却水、生活废水,所有废水均流入厂内自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然后再排放。排入处理厂。经过厂区东侧的一条沟渠,最后流入顺提河。宿迁市监督监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公司废水主排口排出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主排口排出的废水总磷含量超过《综合废水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放电”。事实证明确实如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符合《标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水体排放总量管理指标”的规定。”我正在做。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生产、暂停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公司。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目标》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处罚。


7.“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基本事实2020年5月19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宿迁市精诚建材有限公司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洗砂情况。该生产线建在混凝土废料仓库内,洗砂生产线由李总承包我提到了一条洗砂生产线,它进入了垃圾库南面的一条沟渠。沟内没有水,但有明显的水流痕迹。该沟渠与废物库东侧的坑和池塘相连。废物仓库。经调查,官员在洗砂过程中用水冲走了混凝土废料中含有的石尘和污垢,清洗废水通过水管排入废料仓库东侧的坑中。——坑内已采取渗漏措施。宿迁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中心监测人员对现场坑塘废水进行采样发现,废水pH值为112,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为51毫克。分别为/L、011mg/L、012mg/L。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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