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20条硬措施检查标准—记者揭秘 内幕爆料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是我们幸福生活的保障,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强化安全生产链条,筑牢安全发展底线至关重要。


快看视频看安全生产15条措施!


编辑玛莎


新华社音像部制作


一、安全生产法修订2021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适用本法。遵守法律。铁路交通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业务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企业单位、员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必须得到推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单位劳动者有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权利,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七条工会必须依法对生产安全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必须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鼓励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存在建立安全生产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题等重大题。


乡镇人民政府、省级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境内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它管辖有关行政区域,支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照本法实施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根据科学技术及时修订。进步和经济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治作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加强。


第十三条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由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救援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励。


二、安全十六不准内容?

安全生产16条注意事项


1、严禁违反劳动法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得强迫他人冒险作业。


2、严禁未穿戴标准化防护用品、穿着不安全服装、上班前饮酒等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或工作场所。


3、严禁未通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岗位技能考核、特种设备操作、独立作业。


4、工作场所内和工作时间内严禁聊天、开玩笑、玩耍等任何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工作时间内不得进行下班、睡觉、旷工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严禁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域。


6、严禁发现事故隐患不消除、不报告,出现事故征兆不采取行动,进行危险作业。


7、严禁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攀爬、坐在危险位置或在悬挂物下作业。


8、严禁使用失效的安全装置、消防器材和生产工具,移动电气设备和便携式电动工具在没有连接、接地或短路保护的情况下不能使用。


9、严禁使用配备失效安全附件和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或压力容器,不允许擅自拆卸防护、照明、信号、防火、指示装置和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10、严禁发生火灾时堵塞逃生通道或擅自改装、滥用、损坏防火设施、防爆装置。


11、严禁打开或关闭电源或状态不明的电源开关、闸门或阀门。


12严禁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


13、工作场所严禁吸烟、穿着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服装、鞋帽。


14、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通讯、视听设备。


15.严禁从现场排放易燃、易爆或化学危险物质,并必须安全控制这些物质。


16、严禁敲打、拖拉或强行拆卸模具。


三、2021安全生产法41条?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分级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并根据安全风险分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迅速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公告栏等形式向职工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风险排查治理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风险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风险管理和监督体系,促进生产经营。消除重大事故风险的装置。


本文对于安全生产20条硬措施检查标准和安全生产20条的相关信息解完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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