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火葬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河南省火葬最新规定是什么?

河南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系统地实行火葬,改革殡葬方式,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不良殡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殡葬。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殡葬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指导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建设、国土、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开展殡葬改革、习俗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殡葬管理规范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计划和殡葬需求,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葬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方案,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安置所等殡葬设施的建设、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殡葬设施建设投入,所需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当按照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备案


-1。为农村村民设立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2。殡仪馆、火葬场的规划,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部门备案;


-3。殡葬服务站、骨灰安置所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4。新建、扩建墓地——含宝塔墓地,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等级;


-5。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建设殡葬设施,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


第十一条严格陵园墓葬占用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坟墓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单人埋葬遗体的坟墓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埋葬坟墓的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第十二条墓地不得收取一次性坟墓管理费二十年以上。


坟墓管理费应当用于陵园的管理、维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民政部门要加强墓地管理,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的清洁、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火葬管理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为火葬区


-1。市辖区、县级市、设有火葬场的县以及省人民政府指定实施火葬的县;


-2。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无火葬场。


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分期分批实施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已划定火葬场但尚未建设火葬场的县、市,应当将火葬场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限期完成。竣工前,遗体火化工作暂时由附近市县火葬场进行。


第十六条推广火葬场骨灰存放、以树代墓、撒放骨灰等不占地或者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禁止将骨灰埋入棺材内。


在火葬场死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就地火化。


如果你的户口在火葬区,而你死在异地,就应该就近火葬。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转移到火葬场埋葬。对擅自移送遗体埋葬的,对所在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庄居民、居民依法给予处罚。委员会必须制止这种行为。


人员在火葬场医院死亡的,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遗体火化时,应当由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如需自行运输,应征得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私自转移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拒不制止的,医院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遗体运输、火化等殡葬服务由殡仪馆、火葬场或者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商业殡葬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殡葬服务单位接到遗体领取通知后,应当及时领取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保证卫生,防止环境污染。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人死亡后,殡仪馆应当在遗体运输、存放过程中采取预防感染的措施,遗体必须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二十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必须凭医疗机构或者死亡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必须凭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经公安机关确认无名、无主的遗体,将拍照后交由殡仪馆火化。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殡葬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二十一条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葬的,殡葬承办人应当报殡仪馆主管民政部门批准。遗体运至殡仪馆后七日内,殡葬承办人未办理火化手续或者推迟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殡仪馆承办人限期办理火化手续。殡葬承办人逾期未处理的,殡仪馆报民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保存尸体和火葬的费用由丧葬承办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殡葬承办人领取骨灰。超过三个月殡葬承办人仍未领取的,殡仪馆自行处理。无名死者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提供规范、文明的服务,不得刁难殡葬承办人,指定殡葬承办人选择殡葬服务用品、物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产。


殡葬服务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收取超出标准的额外费用。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殡葬管理


第二十四条未划定火葬区的边远村庄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火葬区内不便火葬的,为墓地。


第二十五条人员在墓地死亡后,遗体应当安葬于公墓或者公益性公墓。在没有公墓、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则采用平地深葬、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埋葬方式。禁止在公墓、公众墓地以外的地方修建坟墓。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修建坟墓


-1。耕地和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住区;


-3。水库、河坝及水源保护区附近;


-4。主要铁路和公路线两侧各一公里以内。本办法施行前,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修建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保留的墓地外,一律迁迁。限期毁坏或者深埋的,不得留下坟头、墓碑。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或者非法买卖墓地、墓葬。禁止修建或者修复宗族墓地。禁止为活着的人修建坟墓。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用地单位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限期搬迁坟墓主人。依法建造的坟墓的搬迁费用由土地所有者支付。逾期未迁坟或无主的,土地所有者可以代为迁坟或深埋。


第二十九条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广火葬的具体规划,创造条件,逐步推广火葬。


第五章殡葬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殡葬活动的管理,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守则。可以建立群众性殡葬活动管理组织,推动殡葬习俗改革,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


第三十二条殡葬承办人办理殡葬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提倡葬礼简单,不铺张浪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殡葬习俗改革中发挥带头作用,严格执行各项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殡葬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或者搭建灵棚。禁止演奏或演奏哀乐。禁止投掷、焚烧鬼币、纸币。


第三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鬼、纸器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火葬场内禁止出售棺材和其他殡葬用品。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殡葬活动中使用封建迷信制品和从事测定阴阳、观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必要的费用由殡葬承办人承担。执行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当共同处理


-1。埋葬应火化的遗体;


-2。将骨灰埋入棺材中;


-3。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内修建坟墓的;


-4。在农村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修建坟墓。


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丧葬费或者丧葬困难补助费,但前款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街道、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停车、搭设灵棚、演奏、吹奏哀乐、投掷、焚烧鬼币、纸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处理。市市容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制造、销售鬼、纸器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火葬场内出售棺木等随葬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部门,可以并处生产、销售数额等额的罚款。处三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强制搬迁、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农村公益性墓地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地;


-2。建造或修复氏族墓地。


第四十一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补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火葬场内的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搬运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殡仪人员,是指死者的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由其居住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担任殡葬承办人。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少数民族丧葬活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丧葬事宜,


本文介绍河南特大暴雨致洛阳37死,以及一些河南省火葬最新规定是什么?对应的相关信息就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字均为原创文章,作者:admin

No Comment

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