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6个涉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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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9日电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第九批涉嫌妨害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典型案件流行性。据悉,这批6起典型案件是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时期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依法立案九批共50起涉嫌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件。

近期,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性质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妨碍疫情防控的暴力犯罪,严格执行从严从快的措施,坚持政策要求,坚决依法追诉,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

据了解,该批6起典型案件分别是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河北省赵县米某强、米某乐涉嫌故意杀人案、以及北京市东城区的案例。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湖北省武汉市肖某某涉嫌抢劫案,江苏省南京市叶某某涉嫌抢劫案,宗某某涉嫌绑架案江苏省徐州市。对于上述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取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悉,截至2020年4月8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审查涉疫情刑事案件3158件,逮捕3918人,审查批准逮捕2749人3311人,不批准逮捕291人409人。法律;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461件、3,084人。依法起诉1883起案件2305人,不起诉58起77人。

其中,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3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15人,起诉23起案件25人;逮捕418起妨碍公务案件517人,起诉448起案件556人;依法逮捕418起案件517人,批准逮捕448起案件556人。故意伤害案件154起,涉及189人;116起,起诉138人;抓获制售假冒伪劣案件218起424人,起诉91起162人;18起非法经营案件中逮捕35人,起诉15人。依法逮捕21人;案件1,613起,逮捕1,703人;案件890起,起诉935人;捏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案件8起抓获8人,起诉9起9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依法批准逮捕。同类犯罪案件187起256人,被起诉191起330人;其他涉疫情犯罪案件159起,依法逮捕217人,起诉120起案件158人。

全国检察院依法办理涉及新型冠状病疫情防控典型案件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果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4月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总书记明确提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必须坚持加快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指示精神。这为检察机关协调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服务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指明了方向。近期,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性质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从严从快处罚。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贡献检察力量。现将精选的六起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扰乱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法律目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亡。疫情期间,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有效震慑犯罪,为防疫作出贡献。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不仅要看行为人本人的供述,还要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时空环境以及行为本身的特点来综合判定。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纵火、水浸、爆炸、投掷危险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相当于放火、破水、爆炸、释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三是公共安全的认定,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该行为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危险性和公然性,其范围和危害后果往往是不可预测和可控的。

案例一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0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落实COVID-19防控措施。在该镇一社区西门设立防疫帐篷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站,对进出社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核查登记。2月17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支某驾驶汽车到防疫工作站登记进入小区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疫情防控人员刘某发生言语冲突。现场工作人员。为了发泄不满,支某驾驶一辆白色雷诺汽车高速行驶,冲撞了疫情防控人员、人员和防疫帐篷的人群。他驾驶着防疫人员刘某、邢某直接冲入防疫帐篷,导致帐篷倒塌,车辆被帐篷覆盖。由于视线受阻,支某倒车加速,再次撞毁。两次碰撞造成刘某双手、膝盖多处挫伤,邢某脸部擦伤,右鼻骨骨折,体表擦伤。被损毁的办公电脑、执法仪器、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价值6580元。事发时,支某的车辆周围有10余名疫情防控人员和进出小区登记人员。为了发泄个人情绪,支某驾驶汽车冲向人群和办公帐篷,导致不明人数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它罔顾安全,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案发当天,支某被捕。次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在前期介入阶段,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指导侦查机关现场查明车速、被害人受伤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他们扩大取证范围,积极寻找现场证人,固定证人证言。2月20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支某批准逮捕,2月25日,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12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检察官根据犯罪事实和案件证据,提出有针对性的起诉意见,同时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支某当庭认罪,认可检方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向受伤的疫情防控人员诚挚道歉。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支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办理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检察官当庭宣读了指控该罪的起诉书。

2、抗拒疫情防控故意杀人罪

【法律目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已经实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与既犯相比,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在COVID-19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接受防控措施、防控工作人员的,应以故意杀人论处,酌情从重处罚。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格、及时逮捕、起诉此类刑事案件,及时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保障防疫人员人身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稳定。

案件二河北省赵县米某强、米某乐涉嫌故意杀人罪

2020年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米某乐及其亲属等三人从赵县驾车返回谢庄乡大东坪村购物。在村西入口检查站,防疫检查人员要求三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穆勒对此非常不满。他辱骂、威胁检查人员,并向检查人员扔一杯奶茶。检查人员坚持要求他登记并进行体温测试。米某乐用手机联系了弟弟、被告人米某强。随后,米某强和父亲米某锐携带匕首来到检查站,对检查人员进行斥责。检查员韩某某站在车前,要求米某乐等另外两人登记个人信息并再次进行体温检测。米某某推搡韩某某,米某某立即上前,用匕首刺向韩某某的左胸。米某乐继续用力,米某强再次刺伤韩某左胸。韩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赵县公安局当天立案后,赵县人民检察院立即赶赴案发现场介入调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月26日,批准逮捕米某强、米某乐。3月18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米某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米某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抗拒疫情防控故意伤害罪

【法律目的】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办理与疫情相关的暴力伤害案件过程中,要正确认识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两种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主观故意的判断不能仅凭口供,而应当根据犯罪原因、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平时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的发展过程、行为的具体情况等综合考虑。犯罪工具、犯罪手段和情节、死亡原因、犯罪人一贯行为和犯罪后态度的综合分析判断。

案例三北京市东城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020年3月14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家超市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提醒他,要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郭某某对此不满,将段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某的头部和颈部,致其受伤。郭某某随后殴打两名阻止其离开现场的超市工作人员,后被当场抓获。3月20日,段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郭某某。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办案组依法审查调取了郭某某以往的刑事判决书和案卷材料,核实了其犯罪记录,并听取了法医专家对被害人诊断证明的意见。并通过死亡原因强化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根据其行为与危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3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时列出了继续调查取证的提纲,详细说明了补充证据的方向和证据事项。下一步,检察院将依法对郭某某提起刑事诉讼。

四、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抢劫犯罪

【法律目的】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家庭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或者数额巨大的抢劫行为;抢劫造成重伤、死亡;冒充军人、警察人员实施抢劫;持枪抢劫;抢夺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灾物资。

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防控人员,或者对疫情防控相关人员实施抢劫犯罪,引起群众恐慌,严重影响防控工作正常进行,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应当视为情节严重,依法严惩。有效震慑犯罪,坚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同时,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办案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方面的制度优势,促进社会和谐。针对案件反映的疫情期间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网络等违法网站监管、社区人员管控等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湖北省武汉市肖某某涉嫌抢劫罪

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网络,为偿还债,策划实施抢劫。3月10日下午,肖某某驾车前往武汉市洪山区一花园小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密封胶带、绳索、防护服等,翻墙进入,躲在小区屋顶上。当晚社区就开始搜寻作案目标。11日上午10点左右,肖某某冒充社区工作人员,来到社区D座902室,谎称测量体温。取得被害人潘某某的信任并进入房间后,趁潘某某不备,重击被害人头部,造成其死亡。他倒在了地上。因受害人反抗激烈,肖某某用力掐其颈部,致受害人死亡。肖某某搜查房屋,发现人民币、美元、日元现金以及多枚各国纪念币、不同面额的购物卡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次日下午,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立即介入案件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案发现场周边、犯罪嫌疑人在社区活动、网络等证据,集中精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案例中反映的时期。在线和其他非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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